國營事業管理法  總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

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