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總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 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