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人事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33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