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人事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31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 行之。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 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 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