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於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 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請其確認有新增用水且其計畫用水量達前條第一項 規定者,應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流程如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