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 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六年以上者,不得申請展期,屆期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用水計畫。

二、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未達六年者,於屆期二個月前得申請 展期或撤回申請,展期期限最長自用水計畫核定日起六年,並以一次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