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開發單位於用水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用水時程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裝設
水量自動監測設備及記錄實際用水情形,於每年四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網路申報方式申報前一年度及現況用水情形。
開發行為興辦中或完成後,其開發單位有變更時,應於完成移交接管後,
將變更情形,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開發單位預估未來用水需求超出計畫用水量者,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
新水資源供需情勢,規劃需求用水時程及水量,並重新取得供水單位供水
同意文件或其他水源證明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
(構)提出修正用水計畫,依第五條規定送受理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