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9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所繳審查 費不予退回:

一、產品不符合附件所列標準。

二、申請文件不實、偽造、變造或不完整。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前,應附具駁回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陳述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