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 分之一: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
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 一個月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