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4條
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 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 團體或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