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18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未依附圖規定正確使用省水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

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產品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統計資料, 或虛偽統計使用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未於期限內改善。

三、使用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

四、依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改善,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