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17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二、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 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