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14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記載之使用人或地址如有變更,使用人應於二個月內檢 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變更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省 水標章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