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 105 年 11 月 04 日)
第3條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告轄內 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