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 105 年 09 月 29 日)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 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 議後核定之。

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 道主管機關得視個案必要性,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