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5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應就辦理事項向再生水經營業提出簽證報告,並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案名、案號。

二、專業技師姓名、科別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簽證之法令依據。

四、再生水經營業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五、委託事項、日期。

六、受委託廠商名稱、地址。

七、簽證範圍、簽證項目、簽證內容、簽證意見。

八、簽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