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6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申請案件,書件內容不完備者,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 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