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

二、開發案規劃地點及土地取得使用之方式。

三、預計使用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下水道系統名稱及使用水量。

四、預計供水範圍及供水對象使用意向書。

五、財務計畫可行性評估。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辦主體。

二、開發案之說明。

三、再生水廠廠區及供水設施規劃用地之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使用 權或他項權利及土地分區管制說明,並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及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四、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申請使用許可年限。

五、再生水廠與供水設施之平面配置及其基本設計。

六、施工期程與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計畫。

七、試運轉規劃。

八、供水量、水質標準、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

九、申請取用水量五成水量以上之供水契約。

十、涉及下水道系統須變更或增建之部分。

十一、營運規劃。

十二、財務計畫及經濟分析。

十三、水污染防治計畫概要。

十四、人員配置。

十五、水質監測機制。

十六、水量自動監測機制。

十七、污染與環境衝擊控制。

十八、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包括項目、頻率及方式。

十九、緊急應變措施、演練計畫及備援規劃。

二十、預期效益與影響。

前項第十九款規定事項指因應下列事件辦理之措施、計畫及備援規劃:

一、無法取得足夠廢(污)水或放流水。

二、發生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達行政 院發布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丙級災害規模以上。

三、發生火災、爆炸、暴力滋擾、停電或其他意外事件,致設施或設備損 毀或無法正常供水。

四、發生取水構造物、供水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之異常情形而造成水污染等 。

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