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