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6條
再生水經營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變 更許可者,應檢附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 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變更涉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規定或因再生水經營 業名稱或組織變更者,應另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圖說或 證明文件;其涉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事項者,應依第九條至第 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