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5條
該管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

二、開發案之說明。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

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