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7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使用計畫書通過者,核發使用許可,應記載下列 事項:

一、供自行使用者基本資料。

二、供自行使用案取水構造物、再生水使用方式說明及用水範圍。

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取用水量及取用時間。

四、使用許可效期起迄日。

五、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前項使用許可效期,最長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