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5條
下水道系統工程設施有改建、修建或必要之變更時,供自行使用者應配合 停止取水及變更其取水構造物與相關設施,並自行負擔其取水構造物及相 關設施變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