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條
自下水道系統取用廢(污)水或放流水水量每日平均三百立方公尺以上, 供自行使用作為再生水使用者(以下簡稱供自行使用者),應檢具再生水 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 用許可),變更時亦同。

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者,有妨礙下水道系統水 源有效利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時,該管主管機關得予以限制,或令其 申請許可。

該管主管機關取用其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作為再生水利用,供 其轄區範圍內土地開發特定計畫或公務目的使用者,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