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3條
供自行使用者於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欲繼續取用 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 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