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1條
供自行使用者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或實際取用水 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時,其欲保留水量者,應以書面載明保留 原因及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水量保 留,其效期以原許可剩餘效期為限。

實際取用水量低於許可取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未依前項或第八條規定辦理 水量保留或變更,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該管主 管機關得核減其許可取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