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 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 應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