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 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

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 再利用之水。

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 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 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五、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指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各區域 水資源開發及經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