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 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 ;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