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 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第3條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 證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第4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得申請退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