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8條
審查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小組審查業務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副執行秘書兼任,協助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 小組審查業務;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本部水利署代表三人。

十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代表一人。

十二、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都市計畫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五人 至七人。

十三、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