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6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 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 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本部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管制考核處處長。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十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十三、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五、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六、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七、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