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辦理本條例規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 協調、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下設審查工作小組及考核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 審查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