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 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