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比例不得低於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