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9條
為降低開發衝擊並推動流域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應優 先運用低衝擊開發方式,以增加透水、滯洪與綠地面積及不增加下游河川 、排水系統負擔為原則,並不得妨礙原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且不能阻 礙其上游地區之地表逕流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