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 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推動小組設置及作業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推動本條例各項工作所需人力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制員額調 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約聘僱人數比例不受機 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二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