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流域整體規劃及綜合治水原則、政策及優先秩序,擬訂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

前項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計畫範圍內之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 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治山防洪及省道配合河川、 區域排水治理須辦理之橋樑改建工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計畫 編列預算並執行,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代行 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必要時得委辦、委託或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田水利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