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條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市、縣 (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 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 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