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1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 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工程之相關工程措 施完成後,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農田水利會應訂定維護管理計畫 及為防範氣候變遷導致之災害,亦應訂定防災應變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 妥善維護管理。

依本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 應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