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 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及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 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