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 ,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