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26條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得採下列方式為之,並留存下列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 、時間或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