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9條
自來水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及相關設備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之 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有加密之必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 當之加密機制。

三、傳輸個人資料時,應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四、有備份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比照原本,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五、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於廢棄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 施。

六、妥善保存認證機制及加密機制中所運用之密碼,如有交付他人之必要 ,亦應妥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