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7條
自來水事業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 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 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事故之事實、所為之因應措施及諮 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致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發函或 其他書面方式通知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