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3條
自來水事業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宜採取下列方法: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檢視資料有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自來水事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 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需,經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自來水事業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 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