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10條
自來水事業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八條規定之告知程序辦理。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