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9條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 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 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土地公告現 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