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緣處設置。

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

四、於社區三十公尺內或行人經過頻繁處所設有泵浦馬達等機械電力設備 者,應加裝安全隔離設施;其設備運轉發出噪音達管制標準以上時, 並應裝置隔音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