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 105 年 12 月 22 日)
第12條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 不成,並得逕予核定。